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夫妻一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对夫妻只能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而不能另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适用代理的规定。
但是,一方当事人是在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制协议以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来协议的效力。
(二)约定应以书面形式
但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
变更、废止原约定的,如果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变更和废止时最好采取相同形式。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四)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
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只有在对夫妻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分别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形式不断涌现,单纯以列举的形式无法规定齐全,因此对共同财产范围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五项即是兜底条款。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因当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在男女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的有效,合法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
普通意义上的协议,可以口头约定。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特定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口头约定无效。因此,“甜言蜜语”中听不中用
(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的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处理,即依法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当然,这些规定一般只有在时用得着。
(三)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仅在夫妻之间有效
首先,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效力能在多大范围内有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般地,该约定仅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人知道该约定。
(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的担保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不能因为夫妻财产约定而免除对债权人(第三人)的连带责任,除非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根据约定财产份额,一方以自己的份额承担偿债义务。
(五)逃债协议无效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协议效力的问题,此处单列出来,主要是因为这种协议很“受欢迎”,当事人也存在误解。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同时约定夫妻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企图逃避债务,该约定无效。
(六)夫妻财产约定应囊括的元素
除了具有普通协议的元素外,夫妻财产协议还应当具备:被约定财产的属性、财产份额、是否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等款项;必要时,可以对方式作出约定。
(七)夫妻财产约定的谨慎性
很多时候,情到浓时,一方(往往是男方)慷慨激昂:所有的财产归你!说说可以,可千万别形成书面材料。变相的约定包括:一方给另一方“”,如果该借条具备合法性及基础事实,法院可以支持对方的还款请求。
(八)财产约定不能直接对抗房产证
夫妻约定房产归谁,如果房产证在婚内取得,这种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房产证系一方婚前财产,问题就复杂了:我认为,需要先经过法院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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