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
1、债权人(Creditor)与“债务人”对称,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2、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
3、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二)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三)债务人
1、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 法律或 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2、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四)债务人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债务人负担了债务,而在债权人履行权利时又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知道了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的收益者是债务人妻子的父母,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以债务人妻子的父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是民法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相关利益的特殊规定。这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的相关内容。
不能查封债务人父母的房屋。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时,只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一)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债务,父母亲有为子女归还的义务的,法院如果冻结父母亲的账户是合法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的账户的钱会被用于归还子女拖欠款的。
(二)如果是成年子女的债务,父母亲没有归还的义务。法院如果冻结父母亲的账户是违法的,成年子女的父母亲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的。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就说了,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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