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3)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3)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4、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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