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
这是放弃继承权的时间要件。由于继承人只有于继承开始后才享有继承既得权,故继承权的放弃只能于继承开始后实施。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继承既得权,仅享有继承期待权,而继承期待权只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放弃的,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又因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自己继承权的处分,继承权的放弃也只能在遗产分割前实施。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再作出的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属于放弃遗产,即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放弃了已经取得的遗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没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放弃继承权的期限为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是明示方式,并且须为书面形式即要式行为。
原《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权放弃的具体方式,因而可以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
由于继承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如果继承人事后不承认,又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继承人表示过放弃继承权,容易形成纠纷,因而,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的方式为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一)原则上由继承人本人放弃
这是放弃继承权的主体要件。继承权的放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继承人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不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而言,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放弃继承,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利益。
(二)不得部分放弃
继承的放弃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及于全部继承的财产。如果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应当视为继承人接受继承的财产后,对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作的处分,这不是继承权放弃,而是继承人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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