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嘱只有一个继承人时,由于继承人的死亡,先前的遗嘱将自动失效。如果继承人不想按照法定继承来安排遗产,可以准备一份新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遗嘱,将变更为法定继承。如果继承人已经将财产安排给多个遗嘱继承人,即使一个或多个遗嘱继承人死亡,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的有关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人放弃遗赠;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遗属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4.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5. 遗嘱未被处理的遗产。“遗嘱式继承”是指继承人对继承人的继承人所作的确定,以及每一个继承人根据遗嘱中法律遗嘱的内容要求,依法继承遗产的份额。
当有两个证人对自己的意识不感兴趣时,遗嘱人应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清楚地承认自己的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关继承:
(一)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和遗属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理的遗产。
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二)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
(三)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有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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