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子女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可能再去跟其他人签遗赠抚养协议了,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当中的抚养人都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于子女来讲,父母跟他人签了遗赠抚养协议,且协议是有效的,那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不是的,只有需要过户的遗产是必须经过继承公证的,其他的遗产,只要各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公证(比如现金等)。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四)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五)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七)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一)日本民法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直系尊亲属;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其子女可代位继承。配偶恒为继承人,可以和任何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
(二)法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第三顺序继承人为除父母以外的直系尊亲属。无上述继承人时,由父母两系中亲等最近的亲属各得遗产的半数。直系血亲继承遗产没有代位的限制,旁系血亲继承基本上以十二亲等为限。根据法国民法典765条—767条规定,配偶仅在死者无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时,才能够继承遗产全部。其他情况则只享有一定份额用益权。
(三)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第一顺序是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如果没有第四顺序继承人,则由父母双方的其他亲属继承。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四)在台湾,法定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原则上不受亲等限制,但亲等近者优先;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不居于任何继承顺序,而有权与上述任何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参加继承,无上述任何顺序的继承人时,则由配偶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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