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丧失效力的情形有: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1.永久性的;遗嘱公证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找法网提醒您,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