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强腐蚀性物品分为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通常指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者在55℃温度,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固体或液体。常见有硝酸、硫酸和氢氧化钠、硫化钠等等,腐蚀性极强的,有王水、魔酸和氢氧化钾等。
根据《民法典草案》,遗失、抛弃或者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除承担侵权责任外,根据过错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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