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是由作业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要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
2.不可抗力。
3.自甘风险,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对此找法网提示,因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有故意有有过失的成分而不便表述,故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