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

更新时间:2021-06-07 17:39: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的明确能够减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遵循的合同生效规定要件。以下内容时找法网小编针对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分析。希望对你们有用。
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

  一、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

  补偿性损害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 或报复性赔偿 ,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 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二、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对损害赔偿额的限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其一,约定限制。即当事人通过负责或限责条款,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其二,法定限制。即法律规定对全面赔偿原则作出相应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合理预见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定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3、承诺生效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未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围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上,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更加规范性。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双方意见达成后,终止合同。让市场交易更具有安全性。以上内容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们分析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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