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更新时间:2021-06-29 14:55: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一直发生在我们身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财产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便可要求侵权人作出赔偿。在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财产受到损害怎么要求赔偿?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一、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全部赔偿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财产赔偿是无论什么类型的损失都用财产进行赔偿;损益相抵是损害额内扣除得到的利益;过失相抵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减轻加害人责任;衡平原则是综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被侵权人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所以遭受侵害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损失等方式。 当遭受财产损失时,可以就财产损害赔偿方式进行选择,如选择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等,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最大限度的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财产受到损害怎么要求赔偿

财产损害的表现方式是财产权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贬值,是财产利益遭受贬值、损毁等不利益;减少,是指财产价值量的降低;灭失,则指一定范围内财产价值量的全部失去。财产损害的上述表现形式,总是体现在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上,如某件财产、某项权利中的某种财产利益的贬损、减少和灭失。虽然它们最终表现为被侵权人财产拥有总量的减少,但原则上只计算特定财产即受到侵害的财产的损害,而不计算被侵权人拥有的全部财产损失。

财产损害索赔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财产损害发生后,权利人应及时向责任人索赔。

财产损害索赔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财产损害索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另外,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在《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所以,此处所指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民法典》意义上的损害赔偿。

、财产侵权应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原则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咨询找法网,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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