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三)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四)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是俩个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若不能分清楚对应造成损害的具体范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要判定共同危险行为,首先实施此行为的主体应在俩人或以上,其次实施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单独分摊给每一个人,也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如何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