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实施主体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加害人处于相对明确的范围内但不能确定、存在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实施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因果关系的特点。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一般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实施主体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加害人处于相对明确的范围内但不能确定、存在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实施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因果关系的特点。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一般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是指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为平均分担,这是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并无法明确实际致害人是谁,各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的概率是一样的,此时侵权损害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各人责任划分为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