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第一,故意违约,如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2款之规定。
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需要就有关责任进行明确,特别是一方在存在违约等情况的,还需要根据合同中制订的违约责任来进行认定,但法律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也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涉及到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合法处理。
(一)违约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对当事人损失的充分补偿和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情况下所适用,它能够补充补偿性赔偿适用的不足。
(二)违约惩罚性赔偿具有对不法当事人的制裁功能。
(三)违约惩罚性赔偿可以对同类合同的其他当事人产生警示作用,起到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使其不再从事此行为。
(一)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
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二)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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