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对主体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3-19 09:35: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指的是数人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一般来说,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有两人及以上的主体才能构成,那么共同危险行为对主体数量的要求是什么呢?下面跟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共同危险行为对主体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一、共同危险行为对主体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主体具有复数性,即二人以上,但主体之间对加害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缺乏共同的认识。尽管就每一个行为人而言,其主观上对实施加害行为各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但相互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地实施了危险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危险行为依据条文规定是指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为何说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不表述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呢?原因在于尽管每一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且实际已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有事实表明,仅其中之一或部分人的行为所致,其他人的行为并未造成该损害。例如,深夜,甲、乙、丙、丁四人在十层楼顶向下扔啤酒瓶,结果一酒瓶将一路人砸伤。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路上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但不能确定是谁扔的瓶子将路人砸伤。此种行为,即属危险行为。故危险行为是指各行为人实施了性质相同的可能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仅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很难或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致害人,法律为救济受害人的利益,将各行为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即共同危险行为。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特征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由上可知,要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就必须有两人及以上的主体发生了侵害行为,并且侵权人无法得到确认。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共同危险行为对主体数量的要求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您对此已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来找法网找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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