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其中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必须承当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找法网提醒您,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