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一般申请取消监护人的方式: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找法网提醒您,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