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1-16 09:20: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别是在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主体,以及解决纠纷程序上是各不相同的,即劳动关系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别是什么

  一、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别如下:

  1.从用工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即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则可以是个人,单位,对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无要求。

  2.从劳动者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已满16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年龄无此要求。

  3.从管理与被管理上区别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资,受本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

  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系第三人派往劳务接受者工作的员工。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劳务提供者不在接受劳务的一方领取工资。

  4.从产生纠纷适用法律及解决纠纷程序上区别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对纠纷协商不能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双方对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二、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找法网提醒您,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雇佣关系能申请工伤吗

  雇佣关系中雇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即受伤的劳动者是不能申请工伤,然后获得工伤赔偿的。构成工伤的条件:

  1.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2.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

  3.时间方面:必须是工作时间

  4.地点方面:必须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场所

  5.原因方面:必须是工作原因。

  在雇佣关系中受伤,雇工与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工伤,对于此类受伤,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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