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物业一般没有责任,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减少高空坠物的发生: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3.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
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找法网提醒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