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体权的法律规定,可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侵害身体权可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赔偿费用:
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等。
2、通工损失,一般按受害人受害前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成都、恢复状况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3、护理费,按照误工损失标准计算。经医院批准专取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可以按照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4、交通费,即送受害人去本地医院及外地医院治疗的交通费及护理而支出交通费。
5、住宿费,包括受害人去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出费用也按实际支出赔偿、以上赔偿项目的赔偿额应当分类计算,然后汇总请求。
(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
(二)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
(三)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四)对尸体的损害等。
由此可见,身体权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人身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否则将要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若造成严重后果,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身体权在哪里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