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舆论监督,全称为社会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外部监督)的一种,其实质是公众的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权)的体现和常见形式,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活动。舆论则是公众对特定话题所反映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舆论监督常与新闻媒体联系在一起,但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与新闻媒体划等号,因为新闻不一定是舆论,新闻媒体只是传播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总之,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而非全部,舆论只是借助于传播工具实现其监督的目的。
在我国,舆论监督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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