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自身各器官系统良好发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健康权的主要内容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持的权利,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追求体格完美状态,在生理和心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状态是请求和接受医治,生命权具有维护社会利益,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法律对自然人的保护延伸至其出生之前的胎儿时期。对胎儿健康利益的民法保护从胎儿成功受孕时开始,无论是婚内受孕还是婚外受孕都在《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之内。
若胎儿健康利益受到损害,确定胎儿健康利益受损害的事实须在胎儿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后。因为胎儿健康利益受损并未伤害胎儿的生命法益的,在胎儿活着出生以后,可以自己的人格行使健康权。
生命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形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和健康同样存在于我们的身体之中,但生命是存在的本身,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活动的基础。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逆转性,而健康受到损害有可能通过医治而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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