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据该条可知,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民法典只是明确了这几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这几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都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在这几类请求权中, 只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性质上属于侵权赔偿请求权,而非人格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权请求权的特征在于:
一方面,具有从属性。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从属于人格权,只有人格权的主体才能享有此类请求权。由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放弃或者继承,故此,从属于人格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也不得转让、放弃或者继承,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即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另一方面,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排他性的体现。人格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这种排他效力不仅体现在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受到妨害的情形,更体现在具有妨害危险之时。也就是说,人格权请求权不仅具有恢复人格权圆满状态的功能,还具有预防和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的功能。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独立成编还有一个标志,就是构建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体系,第995条和第997条就是示例。第995条排除了时效限制,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一些特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请求不应受时效限制,而且人格权还有独特的救济手段,是传统的损害赔偿法解决不了的。如果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中,一方面,作为债权请求权是一定要受时效限制;另一方面,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要求损害后果,对于尚未发生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法在侵权编中规制,所以侵权编是无法完全解决人格权侵权问题的。现在人格权编的独特之处就是没有时效限制,也不需要等到损害发生。这就是第995、第997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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