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名称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设计独特、易读易记的名称,可以迅速激发大众的好奇心,提升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将其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区分的标志。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也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2)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
(3)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4)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法律赋予自然人改名的权利和法人、非法人组织改变名称的权利,但具体来说改名和改变名称的操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民法典》第1016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该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也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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