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自然人的外在标志,是将其与他人进行区分的关键,因此,姓名权是重要的标表性人格权。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比如,公民王鹏在成年之后将自己的名字改为王海鹏,这个依法是可以的。此外,《民法典》第1023条第1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我们使用的姓名从法律角度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在生活中很多人将姓名权与名称权混淆,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1、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1)法人;(2)个体工商户;(3)个人合伙。
2、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3、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4、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的姓名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根据本条规定,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干涉他人决定或者更改姓名、名称。例如,丈夫强迫妻子变更为自己的姓氏。
2、盗用他人姓名、名称。例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
3、假冒他人姓名、名称。例如,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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