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二)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三)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尊严本身都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其实,我们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要学会正常的保护,并且在被他人侵犯的情况下一定要学会用合理的途径去,维权,否则法律上规定的这些权利也就真的成了摆设。人格尊严事关个人的名誉,如果自己不懂得维护,司法部门不会强制介入。
(一)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因人格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供下列证据:
(一)被告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已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证明材料;
(二)被告是否还在继续侵害自己的人格权的证明材料;
(三)如果侵害了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害而治疗和留下后遗症等情况,应提供与人身赔偿案件相同的证据。如医疗诊断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单据以及因误工所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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