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
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1.主体普遍性。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找法网提醒您,其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