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是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必须存在捏造某种事实的具体行为,包括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
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此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另外,网络侵犯名誉权性质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诽谤罪,受害人应当去公安机关报案。根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满足下列条件的即构成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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