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十条规定,婚前财产公证应当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准备婚前财产公证所需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财产具体情况,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第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公证事项进行提问,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