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在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中有具体规定,其是指当买卖合同中的应当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没有履行其支付价款义务,或者买受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此时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依然还属于出卖人。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