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是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是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做出的不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最晚应该在要约到达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