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如下:
1、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
2、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
3、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4、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