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租赁物;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过错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物等。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2、未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按时支付租金;
4、擅自转租租赁物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