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与现房在交付后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