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

更新时间:2021-07-23 15:27
律师解答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如果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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