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办理的一般流程为:
1.预约。一般是申请人登录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提出预约申请。
2.申请。申请人在预约时间前往预约的受理点取号后,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3.受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审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5.登本。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本。
6.办理结果。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办理结果。
具体手续及所需材料以当地房产登记部门规定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