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条件分为法定交付条件和约定交付条件。
法定条件规定在如下法律法规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备案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法定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那所谓约定条件就是指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一些交付条件,例如精装修商品房当中所约定的设施设备的具体标准。
开发商只有将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时,才是有效交付,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