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年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比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