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产权房(别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通常未办理相关证件,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而是由乡镇政府或者村政府颁发的集体所有权凭证,因此该类房屋的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无法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是被认定为无效作为原则。但是也有区分不同情形: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类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认定为有效的。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的,那么这种合同一般是被认定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