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个房屋订立了数份租赁合同且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