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当区分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要区分是否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于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对此转让合同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理,第二个要区分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买卖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当中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这样的一个规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造成侵害,因此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话,那么必然是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那么造成了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在当前城乡界限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来买卖土地的话,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无效后的处理上,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偿所获利益的时候,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造成的损失。那么要妥善处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偿问题,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者已纳入征收程序的,出卖人要求返还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受人已经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