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辩护人资格的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