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费用的起诉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分别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是固定的,其他诉讼费用是按实际支出而定的。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是按照阶梯型收费的,诉讼请求对方支付的费用越高,所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也越高。一般是50元到请求财产的1.5%不等,具体以受理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为准。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除案件受理费外,法院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案件需要鉴定或财产保全,则要缴纳鉴定费或财产保全费;如案件需要翻译人员,则需要缴纳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实际支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