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补偿,规定的补偿费用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