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是收到出租人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