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
2、批准通过后,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告;
3、相关部门作出收回决定;
4、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