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协议显失公平为由,重新分割财产。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的这个理由正确吗?
更新时间:2018-10-22 23:43:02
问题描述:
离婚协议中,原告分得房屋A一套,被告得房屋B及汽车一台及所有家庭储蓄。
4个月后,原告忽然想起对A房仍没有产权,实际上不具有处分权。该房系2003年单位调整给居住,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期间除了水电暖费用再没交过任何钱。因当时参加调整的有许多户,单位原计划统一处理,但原房主2004年办理了产权证。
原告认为A房不属于共同财产,以
重大误解、协议
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然而法院以“房屋涉及内部分配问题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请问:原告并无要求解决与原房主或单位之间的矛盾,法院的这个理由正确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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