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规定,以和解协议无效(如违反了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另行起诉单位?
更新时间:2018-10-29 14:06:12
问题描述:
一、案情
某职工在单位上班时不慎受伤,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伤情被评定为8级。后经仲裁委裁决,单位应支付职工5万元。单位不服提起诉讼。诉讼中(一审),单位与职工达成和解,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单位向职工一次性支付2.5万元,本案一次性了结。该协议签订后,单位向职工支付了2.5万元,并办理了撤诉。
二、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规定,这种案子撤诉后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假若职工反悔,要求执行仲裁裁决,会如何?
2、若职工反悔,其能否在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以和解协议无效(如违反了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只赔偿了一半)为由另行起诉单位?如果可以,其胜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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