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11月份(到期日2015年11月份)三个月在加上合同未到期2个月总共5个月的历年平均工资。是不是这样?
更新时间:2018-11-02 18:26:56
问题描述:
我在2005年进入此
公司,2011年8月份从别的分公司
辞职进入现有分公司,现有职务是一名仓管。第二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11月份(到期日2015年11月份)现在在我未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而且我们部门经理也评定我工作最负责)情况下,提出要我走人。理由是公司没业务量。效益不好。别人说像我这种情况理赔是3个年号(2011. 2012 2013)三个月在加上合同未到期2个月总共5个月的历年平均
工资。在加上今年这半年应发的双薪。请问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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