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一条: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能不能信访或者诉讼成功?
更新时间:2018-11-04 06:13:35
问题描述:
您好,我父亲是2010年6月出的工伤,9月份过世的,2010年申请的工伤,由于种种原因,2012年才工伤认定好的,现在去社保理赔,社保说按2010年的50个月
工资标准赔偿,但是按照国务院586号规定,《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一条: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我去社保问了下,社保工作人员说
上海统一有一个这个工伤系统,把情况输入进去,自动会显示出赔偿标准,他们也没办法,他们说可以去上海社保信访或者去法院诉讼,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能不能信访或者诉讼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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